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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景宁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城市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各类标志式样统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停车泊位各类标线清楚准确,统一采用白色实线,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道路停车泊位的设计和施划工作,每年开展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评估,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设置机动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停车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交警、发改、财政等部门接到违法停车、乱收费等行为投诉的,应依法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由县政府确定,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差别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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