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八届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丽水产业集聚区生态产业低丘缓坡开发项目
景宁组团(农民创业园)房屋征收与安置
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创业园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房屋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澄照农民创业园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农民创业园规划红线范围内。
第三条 县农民创业园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农民创业园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县国土、建设、电力等职能部门配合农民创业园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县安盛低丘缓坡开发有限公司为委托实施单位和农民创业园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征收人)。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审批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国土等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依据不全的,由主管部门勘查丈量后予以确认。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以该征收区块评估比准价格为依据,结合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六条 分户规定
(一)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为一户,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分户的,可以分户。
(二)父母双方(包括长辈)有一方达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必须同其中一户子女家庭合户。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征收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为十天;被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到解释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
第十条 被征收人过渡期间补助费有关规定:
(一)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计发。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在迁往正式安置房需要再次搬家的,征收人再次按上述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只享受一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月.m2的标准给予补助,计发22个月。每户低于每月350元的,按350元/月计发。
(三)合法经营的营业场所因征收造成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企业主(含搬迁补助费)50元/m2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 搬迁腾空奖励有关规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房屋且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20元/m2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房屋且验收合格的,按第一时间奖金的50%计发。超出规定时间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可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异地重建、公寓式住宅安置等四种安置方式。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为农民创业园规划区域内农业户口,可以选择异地重建或公寓式住宅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异地重建和公寓式住宅。
(一)户籍性质为非农的。
(二)户籍不在农民创业园所在行政村的。
(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再增加15%的奖励(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等款项)。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房土地为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由征收人缴纳。
(二)安置的原则为“拆一还一补差”。
(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部份,按评估价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所选安置房面积部份,实行货币补偿。
(五)产权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m2(不含60m2)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m2(含60m2)以下套型;在60m2-80m2 (不含80m2)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80m2(含80m2)以下套型;在80m2-100 m2(不含100 m2)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00 m2(含100 m2)以下套型;在100m2-120 m2((不含120 m2)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 m2(含120 m2)以下套型;超过120 m2以上的可根据上述标准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
(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需扩大安置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在原安置套型的基础上高靠一档套型购买。若房源不足,抽签确定。
(七)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份,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八)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等款项)相等部份免收交易契税,超过部份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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