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出让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出让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县土地出让委员会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我县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程序,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出让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县土地出让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市场管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议事形式为全体成员会议。
县土地出让委员会由县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担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县长担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及县纪委监委、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体局、审计局、经济合作交流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千峡湖管理中心、度假区发展中心、生态林业发展中心、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土地出让委员会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县土地出让委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继任。
县土地出让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审议土地市场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审议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及其他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方案(包括用地的规划条件、出让面积、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等);审议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审议其他需要提交县土地出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县土地出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县土地出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县土地出让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审定意见起草、整理会议纪要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县土地出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主任会议做出的决策;负责县土地出让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负责县土地出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县土地出让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定期、不定期召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并根据会议需要由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列席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县土地出让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