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鉴于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规划红线内,详见附件1。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景宁畲族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五、签约期限: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
搬迁期限:被征收房屋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 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布2017年景宁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建设实际,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条 因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的建设需要,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详见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敕木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
第三条 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项目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管部门;
鹤溪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改一拆办、民宗局、县侨办、县台办、电力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等相关单位和涉及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造年份、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审批及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未经产权登记、两证不全或证物不符、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等,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建造审批、建造时间等相关证明)。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经确权的建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在198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建造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签字,报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有证补偿安置;
(二)在1987年1月1日之后为完善生活生产设施功能而建造,并且该使用人户籍登记地址或执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登记在原惠明寺行政村范围内的,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签字,报县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第五条 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户主夫妻有死亡情形的,该房屋产权经公证或以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人。户主夫妻一方死亡的,该继承人的子女不予分户;户主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该继承人的子女可分户(按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评估标准,以本征收区块评估比准价格为依据,结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以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三家,公开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条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按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第十一条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仓储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释要求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或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征收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华侨、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侨办确认,台胞、台属身份由县台办确认;
(二)征收华侨、归侨、侨眷(指华侨、归侨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台胞、台属(指台胞的子女、配偶及父母)的房屋,按本方案第十六条分户条件的规定分户,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须均分(有合法依据的按其内容确认),建筑占地面积在均分后大于15㎡(含15㎡)的,华侨、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房屋土地使用者或房屋所有权人(其中一户)可选择迁建安置,其他户按照其相应的条件选择相应的安置方式;
(三)华侨、归侨、侨眷(指华侨、归侨的子女、配偶及父母),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装潢等款项)提高10%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分户条件
分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户口登记册等因素,须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方可分户:
(一)房产证登记有多个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有家庭成员的,可以按登记的共有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分户(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分户仅限本人,其子女不予分户;夫妻双方为一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共有人或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不予分户,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
(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或夫妻双方的,且未登记有其他共有人的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其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
(三)有代位继承的以继承人为准。
(四)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夫妻双方均已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必须同其中一户子女家庭合并计一户(该子女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
(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前离婚的,可按离婚证计户(以合法的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经分户分配到的建筑占地面积,其建筑面积应按相对应比例计算(拥有多本土地使用权证及夫妻各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底层住宅用于商业经营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日之前六个月以上执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正常经营的,以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7米的,按7米计算,并结合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或间数的现状予以认定。按住宅评估价补偿后,再给予该评估价的30%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县范围内另有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征收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共同审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实施单位提供建筑面积48㎡的成套房作为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征收人在惠明禅茶文化产业园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选择产权调换的,经征收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共同审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其安置房 60㎡(含60㎡)以下部分按评估价格的90%予以结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是被征收人从划拨方式转为出让或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含工业用地),按《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9〕25号)补出让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按300元/㎡予以补偿。耕地、园地、空地等其它用地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县政府第14号令)为依据,参照景文高速的标准执行。因行政村调整,本规划红线区块按本行政村就高原则以一类地征收。
第二十三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各类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按户付给,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迁建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和产权调换的享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只享受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本次项目中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1.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月·㎡按户付给;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迁建安置计发24个月,货币补偿计发6个月。低于每月600元的,按600元/月计发。
2.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自腾空并验收合格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公寓式住宅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本方案临时安置费标准的二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