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快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执法权责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依法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委托执法文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无执法权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行为。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并持证执法。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从事信息采集、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
(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做到严格、严肃、认真准确。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照办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变通。严格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完善适用规则,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四)依法公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要根据高效便民原则编制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的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开展执法行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或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启动。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步骤、方法进行;严禁擅自简化、变更法定程序;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应当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六)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或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