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12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弊端,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五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单位证明、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入、录用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