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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20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12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弊端,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五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单位证明、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入、录用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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