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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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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ND01—2014—0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景委办〔2010〕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农村“三务”公开和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景委办传〔2014〕86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荒山、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统一实行电算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为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地,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各村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电脑和财务公开所需设备,推动资产存量、构成、处置、使用及收益信息进网络等平台。

  第六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增加管理模块,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以会计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五统一”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的委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审核记账、统一财务公布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县级成立以分管县领导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三资办”),设在县农业局,与县农经站合署办公。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审计机构。乡镇(街道)“三资办”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村(社)监会负责“三资”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县“三资办”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八)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三)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四)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七)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八)负责审核对村集体招投标,大额支出,经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方案等事项。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审计机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乡镇(街道)村级“三资”管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村级“三年一轮审”工作;

  (三)完成上级审计部门或各级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四)对本级“三资”管理中心报告的村级不合理、不合规事项,作出处理意见;

  (五)对“三资”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村“三资”管理公开(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协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二)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三)对“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做到“四不准报销”“七不得支付”,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五)负责做好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与结算工作,指导村报账员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定期下村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及“三资”管理信息,每月(季)将会计报表等财务公开资料提供给村经济合作社,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十)发布村招投标信息、公告;

  (十一)配合做好“三资”审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十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社)监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十四)乡镇(街道)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所辖村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者责成其纠正。“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告。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四)加强与管理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协同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乡镇(街道)“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村(社)监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经济合社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村(社)监会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四)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五)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七)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工作;

  (八)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定期清查、资产台帐、资产评估、资产流转、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资源交易合同管理,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预算实施过程接受社员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社员公开。

  第十八条 财务预决算必须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管理中心”要在每月(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由代理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有土地征用补偿的村可增开一个专门用于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存款账户),其它账户经核实清查后必须撤消归并,不得多头开户。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印章,村报账员印章各自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用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村,经乡镇(街道)管理中心批准后,备用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规定额度现金必须及时交存开户金融机构,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代理出纳所经办的收支往来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不设备用金,有现金收入的应于即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代理出纳必须按村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进行记录。按月(季)与代理会计结报收支票据时,应同时提交“银行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核销,并报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农户分配等。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后,方可兑现,并编制收益分配决算报表。

第二节 资产与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转让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讨论后,必须在村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社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但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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