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0-2014-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粉尘和废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及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环保、工商、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应当为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参与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等工作。
第五条县经济商务局应当会同发改、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县外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在本县范围内承接业务15日内,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含外舍新区和农民创业园)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从2014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2015年7月1日后在上述范围内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续建项目除外)。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外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需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
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设计和审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