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 — 2014 — 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结合我县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要求,实施“畜牧进山,养殖上山”战略,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畜牧业,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
根据各项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县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范围。
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准入区,全县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县城大城区规划红线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主要河道流域边沿300米以内禁止规模化养殖。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2.各村庄规划区、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3.水库库区周围300米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4.千峡湖、瓯江小溪、飞云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滩涂及圩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和旅游景观等区域。严格限制建设生猪等易产生污染的规模化养殖场。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米内限制建设一切规模养殖场。
6.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