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0—2017—0009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全面治理城市环境污染,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南社区辖区、城西社区辖区,红星社区辖区,仙童社区辖区、金仙寺社区辖区城区部分。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东至:半洋村乌铁岩山脚。南至:周湖村山脚。西至:包凤村与52省道石牛山液化站山脚。北至:鹤溪河绿道鹤美桥。具体见景宁畲族自治县禁止燃放红线图。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禁止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定区域范围内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县公安局申请,主办单位应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
四、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