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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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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ND01-2014-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筹资标准

2014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400元;在校、在园生(包括18周岁以上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480元,其中个人筹资80元,政府补助400元(2015年度在校〈园〉生个人筹资100元)。

二、参保优惠对象

(一)新生儿由监护人在出生之日30天内入户并全额缴纳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在转业(退伍)后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转业(退伍)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当年婚嫁迁入人员,原户籍地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从婚姻登记之日30日内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三类人员未在30天内参保的,按规定年度参保。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农户)6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县民政局部门预算;

(五)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50%,列入县计生局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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