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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住宅小区配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房、旧城改造住房项目,不包括农村及民用自建房项目。

  第三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满足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有关规定。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包括居民生活用电供配电设施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电供配电设施,不包括单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上且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者的经营性用房所需的供配电设施;不包括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

  第五条居民生活用电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居民住宅电能计量装置之间的电气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电供配电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公共服务用电低压分支箱之间的电气设施。包括楼道照明、路灯、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加压井房、电梯、消防等为住户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内经营性用房应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单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单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上且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者,应采用高压供电。高压供电的经营性用房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其建设由开发商或业主自行申请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七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包含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设施(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等土建工程和电气工程。

  第八条新建住宅项目需高可靠性供电的,需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新建住宅项目的临时用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发改、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十条供电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进行建设维护管理,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住户的正常用电和安全用电。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在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照供电部门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技术要求,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应按国家或行业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照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4千瓦配置,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6千瓦配置,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户8千瓦配置;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140-200(含200)平方米的按每户12千瓦配置;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20千瓦配置;别墅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不宜小于20千瓦配置,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0-70瓦确定。

  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60W/㎡~100W/㎡;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150W/㎡。

  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商定配置标准和建设程序,其费用按国家定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供电部门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相应的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四章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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