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林、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权利人将林地的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林地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登记,县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部门登记后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是指将林地流转双方依法进行林地流转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四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发证机关,县林业局是林地流转的承办机关,负责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林业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核准,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八条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每宗地单位面积需达到50亩(含)以上。
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九条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低不得少于20年(含),但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示;
(五)记载于登记簿;
(六)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山片公示情况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2.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