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从2014年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战略总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绿色环保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设小县名城,美丽畲乡。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所有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企业土地保有成本,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2元、4元提高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6元、8元。即丽景民族工业园区从每平方米每年4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县城东、南、西、北环路以内从每平方米每年4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6元;县城其他区域、各镇、工矿区从每平方米每年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
(三)“亩产税收”具体计算口径。
1.“亩产税收”是指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土地面积所产生的税(费)总额。“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费)额÷实际用地亩数。
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费)额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出口免抵调库税款)、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等。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占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占用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面积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驻企业缴纳的税(费)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亩产税收。承租方企业存有本条第(五)项“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费)。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实际,暂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大类。分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纳税人亩产税收高于行业标准值的,按比值高低分档确定差别化的减免幅度。县地税局负责按年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20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
2.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
3.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