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0—2014—0003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2014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两者比例为2:3。乡镇(街道)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专帐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的分配和管理。土地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不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二章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征地区片全县范围共划分为三个区片
区片Ⅰ:
鹤溪街道鹤溪村、浮丘村、双后岗村、张村村、旱塔村、周湖村、包凤村、扫口村、城西村、东弄村、三枝树村,红星街道城北村、外舍村、王金垟村、岭北村、岗石村,鹤溪林业分场、鹤溪林场、农场的国有土地;
区片Ⅱ:
鹤溪街道惠明寺村、赤木山村、滩岭村,红星街道岚头村,沙湾镇沙湾村、七里村,东坑镇东坑村、马坑村,英川镇英川村、王宅村、耀垟村,渤海镇鲍山头村、梅坑村,澄照乡三石村、东畔村、四格村、东升村、金丘村,大均乡大均村、泉坑村、大赤坑村、伏叶村,梧桐乡梧桐村、大漈乡洋心村、西一村、西二村、潘宅村、彭村、茶林村,景南乡忠溪村,鸬鹚乡鸬鹚村、葛山村,毛垟乡毛垟村,标溪乡标溪村,家地乡家地村,大地乡大地村,雁溪乡雁溪村,秋炉乡秋炉村,梅岐乡梅岐村,郑坑乡郑坑村,九龙乡王湾村(新长汀村);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和附图。
第七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附件1
区片Ⅰ: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11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0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9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0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6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30万元/公顷。
第三章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青苗补偿是以土地征收时范围内的当季作物进行补偿,无苗的、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5万元/公顷)。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中龄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
第九条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
第十条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际价值评估,酌情定价补偿。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拆迁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事主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