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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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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如不愿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政府统一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出资,并根据省政府令264号规定将政府出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参保人申请,可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包括不再享受“4050”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并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或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不愿转保的,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保时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

  (二)本意见实施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在以后年度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享受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按照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当年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扣除已领取待遇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缴费档次的政府出资标准,统一按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执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待遇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暂定1500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适时作出调整。

  五、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经参保人申请,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之和不足15年,经参保人申请,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但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补缴、折算标准按转保当年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数额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及折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折算和补缴人员不享受最低养老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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