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程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期间,发生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项工程进行变更或工程价款调整等事项。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改变、建筑材料和设备替换、工程规模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算调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批准概算并需要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概算管理和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原则上按先审批后变更、实行单次变更单次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报批
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审核同意,县财政局审批。
(三)工程变更预算金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 县财审中心和县发改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和县发改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五)工程变更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和县发改局审核,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原订立项目合同、工程变更说明及图纸、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遇到特殊情况或需要应急和抢险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自抢险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三章 概算调整
第十条 项目严格实行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一)项目超概算10%以上(含);
(二)项目超概算10%以下,但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概算调整:
(一)水文、地质和资源情况较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
(二)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家或省、市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四)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设计需作重新修改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必须作出调整的。
第十三条 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县财审中心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县发改局调整审批。
第十四条 概算调整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原项目审批文件、工程变更概算对比表、概算调整审批表、工程变更审批表、设计说明及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现场签证等以及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