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5〕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县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六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心网”和县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参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须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的标准,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
经营状况指标占总分值的80%,指反映竞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评分依据(当年未纳入考核范围的,必须报县政府审批)。服务水平指标占总分值的20%,指反映竞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占单项分值30%)、对账服务(占单项分值30%)、相关业务收费情况(占单项分值20%)、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占单项分值2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