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2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一、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经济合作社。
三、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债券股权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
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机构。县级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三资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社监会负责“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财务会计、出纳实行“双代理”),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进行代理服务,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保证村级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辖区探索开展购买服务等创新机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但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七、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监管网络,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扫描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管,实行省、市、县、乡镇(街道)、村五级联网。
八、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流转、资产经营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资源交易、合同管理、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九、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项目和工程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或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情况必须向社员公开。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村经济合作社不设备用金,可办理村务卡用于小额支付。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所经办的收支往来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有现金收入的应于收款后3日内存入银行。不及时交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 村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银行账户管理,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十二、 严格实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或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保管,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印章、村报账员印章各自保管。
十三、乡镇(街道)代理会计或中介代理机构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代理出纳应按村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及时进行记录,每月(季)末与代理会计(或中介代理机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十四、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组织(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购买商业性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
十五、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对村级负债管理的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负债,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借款并支付利息,确因经济发展需借款的,须把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报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并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六、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确属无法收回或无需偿还的,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核销 。
十七、规范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净收入的30%)、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社员分配等。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补助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得用于社员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八、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报账程序。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财务支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额审批制度。所有款项支出必须实行银行转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收款人必须与承包方一致。
十九、规范票据管理,严禁“白条”入账。票据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执行。村经济合作社收入款项须使用《丽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采用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收据由代理会计保管,采用中介代理机构的收据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保管,乡镇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自制凭证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二十、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报账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社监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
二十一、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等非生产性支出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文件执行。
二十二、支出票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报,做到月清季结。当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因特殊原因延迟的应于次年1月25日前结报,超出规定结报时间的,原则上不得审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