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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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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ND01—202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进2020年度县民生实事项目“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落实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实施,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补助对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景宁户籍在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连续在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的非景宁户籍困难人员,因病发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属于下列对象的,可申请医疗补助:

1.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已录入在册的贫困人员(特困、低保、低边人员等)(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2.其他因病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因病困难人员)。

(二)医疗补助范围

1.医疗补助范围。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治疗性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各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和其他政府部门救助(补助)后仍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2.医疗补助标准。

(1)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为1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予以补助;

(2)因病困难人员起付标准5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予以补助。

(3)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4)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下列情形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补助范围。

(1)因工伤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因整容、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或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违法、犯罪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补助方式

1.因病困难人员应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低保或低边,若认定符合低保或低边标准的,参照贫困人员医疗补助标准;若未达到低保或低边标准的困难人员,按因病困难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2.医疗补助流程:

(1)申请。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分别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提交个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上报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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