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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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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ND01—2020—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63号)要求,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切实扛起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妥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处置原则。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绳,坚持依法有序、政府主导、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科学严谨的原则,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做到能转尽转,稳妥做好处置工作。对于非法养殖、非法交易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

(三)工作目标。通过支持、指导、帮助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调整生产经营方向,明确退出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切实保障生物和生态安全。

二、处置方式

(一)畜禽水生移交类。根据最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精神,将梅花鹿、杂交野猪、棘胸蛙、黑斑蛙等物种,按程序移交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禽或水生物种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书或文件。

(二)续养转型类。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炮制规范的中药材或中药饮品的物种,如乌梢蛇、五步蛇、眼镜蛇、平胸龟等,可继续养殖用于药用。部分用于展示展演、标本制作或者毛皮利用的,如蓝孔雀等可继续养殖用于观赏科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转型后的监管,严禁将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

(三)退出补偿类。属于禁食范围且转为非食用性利用价值较低的物种,如蓝孔雀、豪猪、王锦蛇、黄麂等,若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以及其他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但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依法申请按标准予以退出补偿,动物由政府统一处置。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0年9月10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养殖成本、设施投入和我县经济水平,并参考周边市、县补偿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商讨全县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指导标准。按照《浙江省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要求,制定本县处置补偿指导标准,制定处置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做到全县同一标准,同步推进。

(二)落实补偿(2020年9月25日前)。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对补偿对象的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作补偿清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清单经公示无异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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