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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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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ND01—2019—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8〕1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景政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引导纳税人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绿水青山之上、蓝天白云之下的现代绿色经济体系,加快推动我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

二、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全县应税土地按照县城、镇、工矿区的标准进行征收。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8元、6元、4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县城东、南、西、北环路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县城其他区域、各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分行业减免标准

1.工业

(1)工业减免范围:根据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2)供电、供热、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列入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参照非工业政策执行。

2.非工业

(1)非工业减免范围:除工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2)由县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以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均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三)其他减免规定

1.房地产业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的大型中央、省属企业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2.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的,但目前亩均税收未达到减免标准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名单以及减免幅度由县税务局提出意见。

3.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纳税人可选择从取得土地当年或次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4.对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

5.对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划分行业,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收入孰高原则确定。

6.当年度已注销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7.纳税人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8.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缴清的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稽查查补税款不得减免。

9.纳税人既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多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作为整体应适用统一减免政策,即不允许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房产税又享受亩均税收优惠政策。

(四)不予减免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取消享受减免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涉嫌构成犯罪的;因偷税五年内被处以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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