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19—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规定的分值,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三条 结合我县实际,将流动人口随行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旅游服务等特定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享受公共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遵循供需有度、动态完善、可控有序、公开透明、素质优先和流动人口按需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申请人有一票否决的情形,取消积分资格。
第六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认定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点,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积分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积分须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在我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 申请积分时,申请人需持《居民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非申请人享受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的有效证件,同时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数据共享、部门联审等方式对下列信息进行核实:
(一)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二)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在本县的居住情况;
(三)申请的积分事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处所提出积分申请,并提供计分材料。具体计分指标和计分标准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点)在接到流动人口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审核。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积分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流动人口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每年5月份审定一次(受理申请截止至当年5月15日),并于当年6月份向社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发放积分表。积分表当年度有效,过期的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负责审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流转的相关申请材料:
(一)县发改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县有关部门确定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年度指标。
(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积分制资料审核、信息整理、积分录入和公示,受理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等工作。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引进人才证明的核查。
(四)县建设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审核申请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五)县教育局负责提供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公办学校学位指标,根据积分高低依次安排入读。
(六)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认定,核查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流动人口身份证、居住证信息。
第四章 积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