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在总结青田等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对推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二)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有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强化绩效挂钩。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挂钩。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通过财政落实人员基本保障和政府或医保(个人)购买服务进行补偿。
(一)财政专项补助。财政专项补助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人才培养、退休人员经费等专项。
(二)在职人员基本保障补助。县财政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给予基本保障。对编内人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给予保障;考核奖金按一定比例给予保障。经县编办核准的编外人员经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标准给予补助。
对地处偏远或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基本支出和合理人员经费支出的,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基本保障补助项目及额度,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三)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实施办法,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按期拨付。
(四)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因居民健康需求和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医疗服务,应执行权限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服务价格须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五)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采取政府付费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准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计算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景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按月预付、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六)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融合后,县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应统筹原有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