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次不超过4层,第4层应设计露台,檐口高度≤12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建房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古村落等按其规划和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建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