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19—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乡镇组织建设,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美化环境、利民惠民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实现墓区规范化、园林化、个性化、艺术化。
第四条 全县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选择在相对偏僻、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图纸建设,禁止随意变动墓区规划。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公益性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倡导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公益性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益性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鼓励建设骨灰墙(廊、塔)、树葬区、花葬区等生态环保、低价位安葬设施。
公益性公墓禁止建造遗体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家族墓,禁止接收骨灰装棺再葬。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勘察、选址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
(三) 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建设规划图;
(五)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答复。
各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滚动使用”政策,原则上每个乡镇1处联建公益性公墓。首期公益性公墓建设超过100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地乡镇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墓区进场道路每公里补助5万元,道路补助金额总计不超过10万元。经评比验收,给予部分公益性公墓示范点10万元奖励。上述补助、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监管,执行资金专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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