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19—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规费标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增值税改革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组合拳迅速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民政局、县电力局。其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三、落实困难企业税费帮扶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延期1-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因上述缓缴税款导致亩均税收达不到《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8〕16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可暂缓执行差别化措施。(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政银企合作,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保障力度。加大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信贷保障力度,将制造业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银行业的年度考核,并将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和信贷投放等情况作为财政性存款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出台深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资源倾斜,通过专项资源配置、专项费用激励、专项绩效考核、专项损失补偿等措施,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新增信贷优先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五、落实强化“助保贷”续贷业务。企业贷款到期后办理“助保贷”续贷业务时,企业不再缴纳2%助保金;如有新增贷款额度,新增贷款额度部分按照2%缴纳助保金。企业“助保贷”业务结束后,无不良贷款现象产生的,其缴纳的2%助保金予以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县建设银行)
六、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并正常运营。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房产余值抵押、应收账款和仓单质押、机器设备抵押以及信用保证担保等业务。在2019-2020年期间可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控制比例提高到10%。(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国资公司、县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县金融办、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