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KJND00—2019—0023
为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 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浙大气办函〔201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110工业区块及民族中学一带,东南至鹤溪小学,西南至金惠小区,西至岭脚,北至外舍古镇及天境小区、王金垟安置小区。
具体见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二、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燃用设施。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