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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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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2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67 号)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全县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 号)文件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县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县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参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县财政局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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