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KJND01-2018-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彻底改善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集聚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企业“厂中厂”等状况,加快提档升级步伐,促进企业长效管理,改善我县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工业集聚区环境提档升级为主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思路,以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企业“厂中厂”整治工作为重点,全力建设环境友好型工业集聚区,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全面建设“美丽景宁”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使我县工业企业、县城区域环境状况得到进一步提升,竹木加工等重点VOCs排放行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厂中厂”企业规范化生产。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所有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工业集聚区包括澄照工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工业110区块、王金垟区块,县城其他区域参照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整治。到2018年12月25日完成全县重点VOCs排放企业的治理,完成“厂中厂”企业规范工作。
三、整治方式
(一)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
整治方式主要是重点VOCs排放企业根据VOCs性质、安全生产要求和处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现代化先进治理技术和高效净化处理设备,处理VOCs废气。
(二)“厂中厂”整治。
整治方式为全面摸清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厂中厂”基本情况,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证照不全,存在严重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租赁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整治等。
四、主要任务
(一)“厂中厂”企业规范。
2018年12月25日前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厂中厂”情况基本消除,通过关停、清退、整治等方式实现企业合理化、规范化,证照齐全,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落实到位。
(二)VOCs重点排放企业建设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2018年12月25日前全县VOCs重点排放企业全部建设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使全县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高排放 VOCs污染物行业项目建设,对未通过环评、安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经审批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
(四)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通过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厂中厂”监管,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巩固整治成果,严格环境执法,严防污染反弹,实现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企业“厂中厂”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
五、奖励补助标准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文件精神,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引导工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