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景宁畲族自治县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违法建设防控治理
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丽水市新发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丽政办发〔2015〕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第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为“中国畲乡·和美景宁”建设奠定基础。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落实村(社区)巡查机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件上报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三)县国土局依法开展违法用地行为日常巡查,并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行为处置工作。
(四)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
(五)县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批指导和批后监管,依法依规对县域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工作,发现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及时抄告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七)税务、农业、文化、卫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推进防控治理工作机制。
(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负监督职责。
三、完善高效执法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坚决执行违法建筑“四个不得”。
(一)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提交城乡规划及用地审批材料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化、公安、卫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