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江干区 > 正文

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2021-05-25 江干区 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辖区内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属地管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

(三)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

(四)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对拟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作出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其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江干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jiangganqu/20210525/7539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