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浙江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登记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
(一)培养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素养;
(二)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理论水平;
(三)增强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
(四)建设一支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第五条 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将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浙江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浙江省民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评估、继续教育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学费。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社会工作者岗位需要,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社会工作督导技能等。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等。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
(五)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社会工作相关的讲座、研讨、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等活动;
(六)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远程教育和移动端学习;
(七)参与社会工作相关的专业著作、论文撰写,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八)到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参加社会工作实务实习、实训和督导等活动;
(九)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相关的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等活动,社会工作者需提供活动的邀请函或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记录材料等实际参加活动材料,按实际参加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