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干区范围内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是指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配套用房,以及停车库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牵头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的协调工作,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办等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及各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各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要求,按住宅规模10%的比例将配套公建纳入建设项目计划,条件允许可适当做大,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拆迁安置房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先提交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设计论证,确保拆迁安置房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第六条:社区配套用房包括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其中20平方米为养老服务用房。如有建设单位单独布置建设并移交社区使用管理的社区用房,应一并计算。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按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设置,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3‰,物业管理商业用房4‰。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相对集中配置,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应在可满足经营条件的配套公建部位进行配置。
第八条: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其中机动车车位,90平方米以上户型按每套1个车位配置,90平方米以下按每套0.5个车位配置,自行车库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
第九条:其他配套公建
(一)小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储存设施或垃圾直运场地,并应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二)小区主出入口及重点防范部位设安全监控,可选设安全防范、信息服务、物业管理等智能化系统。
第三章 权属与使用
第十条:社区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当地镇(街道),村(社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