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江委办(2012)18号
各街道、镇,区直属各单位:
《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代建制 管理 通知
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 份
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杭建村改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由区属单位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管理;其余拆迁安置房项目,提倡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模式。全过程代建模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模式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将代建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提倡实施全过程代建。
第五条: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区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公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区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参与规划论证工作;区发改局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转报,负责项目概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区监察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各建设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为30-50万元,具体视代建项目的情况而定。履约保证金交存建设单位,至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后退还。
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遵守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牵头组织各自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签定代建合同;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规划选址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作为项目法人,监督项目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有决策权;
(七)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审计部门审计;
(八)参与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全过程代建模式下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二)负责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三)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的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提出合理性建议;
(五)按代建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七)审核设计文件、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建设单位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八)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5万元以下变更联系单由代建单位审核签证后交建设单位核准;5万元以上变更联系单严格按照江建局〔2007〕8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复;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负责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和上报;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
(十一)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前期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二)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第三章 代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