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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杭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杭政函〔2017〕102号)要求,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落实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坚持食盐定点生产,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企业产销一体。(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监管局)
2.落实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支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3.落实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执行取消食盐定点销售和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食盐生产企业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跨区域经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配合市盐业主管机构,对辖区内现有生产批发企业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初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全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其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信用杭州”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
6.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合市盐业主管机构及时投放政府储备,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局)
7.加强科学补碘工作。食盐批发企业要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