笕办〔2018〕47号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有关单位、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江干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干区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发〔2018〕14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街道制定了《笕桥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2018年11月7日
笕桥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街道财政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专人动态监控,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街道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街道财政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财政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街道财政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街道各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街道财政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街道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街道财政报告相关情况;
(四)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与街道财政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五)按街道财政的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反馈至专人动态监控。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街道财政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施专人动态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