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放管服”改革,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将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审批高效、监管完善、守信自律”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总结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提升许可管理服务效能提供支撑,推动行业管理职能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纵深转变,助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与期限
(一)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三、试点审批程序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管理工作。
(一)申请与告知。申请人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后,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与申报。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申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许可事项告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许可事项告知的相关材料;
5.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