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食安委各有关单位、各社会监督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7〕2号)、《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甬市监综〔2017〕54号),经区食安委同意,现将《宁波市江北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宁波市江北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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