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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现印发《海曙区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细则》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曙区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我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国家、省、市下达的有关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有益补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区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减排等工作。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实施项目在辖区内、且纳税在我区的企业、机构和单位。

  专项资金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采用补助、奖励和服务采购等方式。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4、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5、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减排等项目;

  6、淘汰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落后工艺等项目;

  7、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能源监察、污染物监控和各种平衡测试等专项工作;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费用和节能量审核费用等;

  9、其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项目。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节能改造项目

  列入备案计划的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非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吨标准煤予以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12共同承担。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节能量由区节能办委托节能中介机构计算。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改造项目,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奖励资金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对项目实施单位,市财政按节能量给予60/吨标准煤的奖励,区专项资金不再配套奖励。

  市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改造项目,以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8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奖励资金的20%给予节能改造单位。单个项目的市财政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区专项资金不再配套。

  区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改造项目,以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参照市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分配比例由区全额奖励给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和节能改造单位。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等项目,经评审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的,给予5-15万元分档次奖励。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中节能产品的,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分档补助。

  (四)清洁生产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2万元奖励;通过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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