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安监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7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相关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时间及许可证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12月上旬开始,计划2016年12月底结束。各安监所按文件要求于12月20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具体见第五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单位。其中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起止期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由区安监局确定,限放区的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准。
二、布局控制及办法
(一)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具体布点控制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慈城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区安监局负责全区总体布局,控制经营单位数量。安监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布点工作,原则上慈城镇、各街道的烟花爆竹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单位数量均不得超过去年实际许可数;
(三)万达广场、老外滩与来福仕广场等人员集中密集的敏感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设置;
(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中涉及我区的区域范围为: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甬江街道区域,及庄桥街道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北至铁路北站货运线,南至姚江,西至江北大道,东至丽江东路李碶渡段围成的区域,作为江北区“烟花爆竹城市控制区”。该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布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
(五)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安监所制定,整体布局必须经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上报区安监局核准。
三、申报对象及许可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以原从事长期性、季节性经营(零售)单位为主要对象;
(二)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为C(架子烟花除外)、D级,爆竹类为C级。
四、申报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零售场所配备4公斤或4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摆放位置便于取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 烟花爆竹经营(长期性与季节性零售)单位,不得设置独立的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存放量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相符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江北政策 >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jiangbeiquanjianju/20181011/5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