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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安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安监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1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相关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时间及许可证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12月中旬开始,计划2015年1月中旬结束。各安监所按文件要求于12月20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具体见第五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单位。其中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起止期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由区安监局确定,限放区的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准。
  二、布局控制及办法
  (一)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具体布点控制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慈城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区安监局负责全区总体布局,控制经营单位数量。安监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布点工作,原则上慈城镇、各街道的烟花爆竹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单位数量均不得超过去年实际许可数;
  (三)万达广场、老外滩与来福仕广场等人员集中密集的敏感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设置;
  (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中涉及我区的区域范围为: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甬江街道区域,及庄桥街道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北至铁路北站货运线,南至姚江,西至江北大道,东至丽江东路李碶渡段围成的区域,作为江北区“烟花爆竹城市控制区”。该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布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
  (五)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安监所制定,整体布局必须经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上报区安监局核准。
  三、申报对象及许可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以原从事长期性、季节性经营(零售)单位为主要对象;
  (二)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为C(架子烟花除外)、D级,爆竹类为C级。
  四、申报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零售场所配备4公斤或4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摆放位置便于取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 烟花爆竹经营(长期性与季节性零售)单位,不得设置独立的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存放量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相符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店面(或专柜)内安全条件说明(附照片);
  (五)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安全条件说明;
  (六)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书及有效房产证明;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表;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程序及审查、发证
  (一)申请对象统一向所在地安监所提出纸质和网上申请;
  (二)安监所对申请对象申报的材料和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和网上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表》(见附件1)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3)相应的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通过纸质和网上同时上报区安监局。
  (三)区安监局根据各安监所上报的情况,组织抽查实地考核。同时对申报及考核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查,对条件合格的经营零售单位,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制作。
  七、资格培训及考核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教育。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由申报单位确定,但不得兼职;
  (二)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各安监所组织,培训机构实施,具体培训计划另行通知。
  八、日常监管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在现场安全条件审查考核确认的地点进行,不得异地经营;
  (三)安监所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有效期满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要及时收回,若需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安监所要及时收回许可证并上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监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活动,要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违规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摸底清查,周密规划布点,严格安全条件,妥善处理协调好各种关系,确保许可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各单位在许可工作中,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中内容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准确,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零售单位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自被取消经营(零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规范配送,切实抓好供货渠道。零售单位应按规定与本区批发公司签订相关供货和配送协议,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统一标识,切实做好警示工作。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经营(零售)店面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标识牌上要载明经营地址、经营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有效期(与许可证上一致)等事项。标识牌由区安监局统一标准、格式,具体制作设置工作由安监所组织实施。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表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标识牌标准、格式
   附件1-4_0183(点击下载)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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