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江北区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 2 家。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镇(街道)及工业区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常设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评审委由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秘书长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和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质量奖的申请;
(2)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3)负责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4)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的使用管理;
(5)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及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系统、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江北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品牌创建以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在区内位居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有较大质量、环保事故或较大有效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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