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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21〕12号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江北区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 2 家。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镇(街道)及工业区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常设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评审委由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秘书长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和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质量奖的申请;

(2)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3)负责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4)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的使用管理;

(5)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及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系统、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江北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品牌创建以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在区内位居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有较大质量、环保事故或较大有效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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