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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江北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镇)、社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因疫情防控带来的经营影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服务产业〔2020〕5号)、《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居民住宅小区(含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务的非公有制物业服务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51%以上企业、集体企业)。

申请补助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公寓)已交付使用的;

2.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项目管理部(处),积极配合街道(镇)、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所管项目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3.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且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暂未续签;或暂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仍提供物业服务的。

(二)补助标准。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条件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公寓)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在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0.5元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2个月。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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