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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19〕31号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北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区司法行政机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额度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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