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推动我区都市工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装备产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8号)和宁波市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甬经信技改〔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我区都市工业“智能领航”计划,推进“零土地”技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明确“智能领航”计划含义。我区实施的都市工业“智能领航”计划是通过紧抓国家大力发展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战略机遇,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专项,依托我区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基础,创新突破一批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和智能基础共性技术,制造集成一批重点行业和产业集群智能装备及产品,扶持发展一批智能制造和“互联网+”骨干企业,为我区加快推进都市工业做出贡献。
(二)设立工业技改智能制造专项。专项对三个方面的工业技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一是支持通过技改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促进生产经营智能化升级的项目;二是支持以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自动化、智能化、集成化水平的项目;三是支持关键领域核心智能部件和装置(系统)开发制造的项目。
(三)设立工业两化融合“互联网+”专项。专项对三类基于互联网应用的两化融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一是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并开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项目;二是通过互联网与产业链各环节协同互联,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的项目;三是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同时基于互联网开展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等制造业服务化转型项目。
(四)推进“零土地”技改,服务“智能领航”计划。对符合要求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落实推进简政放权,确实简化审批流程。同时转换项目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加强事中服务和事后监管,真正做到精准服务企业和项目,并为实施都市工业“智能领航”计划做好服务工作。
二、专项扶持
区级智能制造和“互联网+”专项项目由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智能制造专项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项目符合智能制造扶持方向;申报“互联网+”专项项目要求软硬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中软件投资占50%以上,申报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产业带动力。
区级智能制造和“互联网+”专项项目于每年10月份进行认定评审。由区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组。评审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对项目打分,按项目分数择优认定为专项项目。
对评审认定的区级智能制造重点专项项目,我区按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年度最高补助为200万元;对评审认定的区级“互联网+”专项重点项目,我区按项目实际完成软件部分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40万元。如项目同时申报并享受市级及以上相关专项补助,按“从高原则、择一享受”政策,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三、具体工作
(一)建立重点项目数据库。对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统计建库,重点统计各个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的特色、优势、潜力等,其中对区级智能制造专项和“互联网+”专项的项目重点评估。将入库的项目作为我区重点关注、培育、扶持的项目,并作为市级及以上专项和重点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二)以备案为前置的节能评估、环境评估项目,特别是符合智能制造和“互联网+”专项的项目,凡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要求,一律执行承诺验收制。其他可执行承诺验收制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环节,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宁波市七部门《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甬经信技改〔2015〕143号)组织实施。
(三)根据《江北区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实施方案》,涉及我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企业、项目,相关审批程序按照《江北区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区经信、发改、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实施“智能领航”计划。区经信局负责项目谋划,组织专项认定,落实审批改革;区发改局负责产业规划引导;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落实等相关工作;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引导,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科学发展。
(二)加强项目监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务实有效地解决项目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智能制造、“互联网+”及“零土地”项目审批的宣传力度。通过在主流媒体对我区“智能领航”计划及涉及的产业政策、优势企业、创新项目及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报道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7日起施行,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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