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健全和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对象范围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的监督管理。
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1.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2.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和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由设区市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
(二)健全政策保障,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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