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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2016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2016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突出问题大整治、消防知识大培训、基础建设大提升、应急处置大演练”五大活动,确保全市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

1.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公安、民政、消防等部门要紧盯社会福利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违法行为,督促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排查辖区内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摸清消防控制室及其从业人员底数,分类建立花名册,内容应包含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责任人、管理人、消控室值班人、维保单位、联络方式等信息。12月31日前,完成排查建册,全面压实单位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85%。

2.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基础排摸。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一建立花名册。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危化品企业的基础信息,完善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基础信息,逐一建立花名册,在每月26日前上报到消安委。2017年3月31日前,摸清全区易燃易爆场所底数,完成排查建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 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住建、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畅通信息交流,部署开展基础排查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底数和隐患现状,针对消防管理、消防设施、灭火救援条件等内容开展检查,重点打击消防设施损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消控室值班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行为。

4.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消防安保。要紧盯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两会”等重大活动以及圣诞、元旦、春节、元宵等重要节日,广泛发动民间消防组织、消防自愿者、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队等各种社会力量,全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元旦、春节、元宵节当晚,督促基层组织、社区和单位在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以及重点区域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确保重要时段消防安全。

(二)集中开展突出问题大整治

1.深入推进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电力、建设、安监、人社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开展电气安全执法行动,乡镇(街道)要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工作内容,重点整治乱拉乱接问题,更换、改造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鼓励安装漏电保护装置。12月31日前,在全区范围内完成对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电气线路改造(套管),每个街道完成不少于0.6万米。12月31日前,55%的农村家庭、50%老旧小区完成安装漏电保护装置;50%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完成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017年3月31日前,95%的农村家庭、100%老旧小区完成安装漏电保护装置;90%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完成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持续推进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甬消安委〔2015〕6号)要求,持续推进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安全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28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责任制,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11月30日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已经完成整治的30人以上出租房,适时开展“回头看”,防止隐患反弹回潮。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推广做法。12月31日前,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完成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并完成验收;2017年3月31日前,要完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建册,并完成30%以上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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