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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北区公管办〔2019〕2号

朗读

各科室、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北区公管办〔2016〕2号)同时废止。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为规范评审(咨询)专家劳务报酬,结合交易中心评审工作实际,对专家评审费及交通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评审标准

1、评审时间规定

(1)评审开始时间是指通知专家到评审现场时间。

(2)评审时间不含就餐休息时间。

(3)连续评审时间是指没有隔夜睡眠休息的持续评审时间。

2、评审费规定

(1)评审时间≤3小时的评审费为500元/人,超过3小时的,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具体为:3小时<评审时间≤4小时的600元/人,4小时<评审时间≤5小时的700元/人,5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的800元/人,6小时<评审时间≤7小时的900元/人,7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的1000元/人)。

(2)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1小时增加200元/人。

(3)根据项目需要设有评审组长的,担任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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