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统一规范我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执法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切实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水平,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1、确定统计执法检查对象
(1)在数据核查时发现涉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
(2)统计工作中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或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事后监督检查的;
(3)被检举、揭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
(4)上级机关移送下放或指定检查的;
(5)统计“双随机”抽查抽中的检查对象。
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由各专业处提供案源,牵头确定执法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时间,并会同执法监督局做好统计执法检查相关准备工作。
“双随机”抽查统计检查对象,由执法监督局通过网上随机抽查的方式在“双随机”系统中选定。
2、组建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专业处人员单独组成,或由执法监督局、专业处人员共同组成,至少有2人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双随机”抽查检查人员,由执法监督局通过网上随机抽查的方式在“双随机”系统中选定。
3、相关业务工作准备
(1)收集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等;
(2)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拟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3)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内容、时间、方式、检查人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4)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5)准备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现场检查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执法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进入现场
(1)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告知检查目的、出示执法证件。
(2)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检查人员询问开始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2、检查资料
检查人员应根据需要,查看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检查企业(单位)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和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要求相关人员现场登录、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检查联网直报单位数据,核实比对有关统计数据。必要时,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场、项目施工现场,并拍照记录。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1)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制作《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由被检查对象的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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